English Version of Bylaws (PDF)
本校校憲更動;需經書面依特別會議「合法程序」公告通知集會的時間、地點、內容等,由全校會員總票數之過半數出席構成之合法會議進行表決,以投票贊成超過半數,視為通過,並得於公告三十天後正式生效實施。
會員的資格及權利義務
- 會員以每家庭為單位,每會員即指每家庭。表決權以每家庭在校學生人數為單位,學生總人數即投票計票之總數
- 會員會籍不得轉讓,會費得由理事會決議。
- 會籍終止之理由:
- 1)不繳會費/學費者。
- 2)行為牴觸本校利益者。
- 3)嚴重違反校規或明顯違悖校憲者。
- 4)不履行會員責任者。
會籍終止之程序:
- 理事會應於生效日15天前以書面通知並陳述理由。
- 會員申辯應於生效日5天前提出。
- 審理期間該會員喪失其投票權。
權利‧監察權
- 1)本校所有正式文件如行政政策、決議、表決、通告等,需經秘書編列文號後公佈,並存檔備查。
- 2)本校之所有校務、理事等各項會議應作成記錄並存檔備查。
- 3)本校之財務每月定期結報一次,結算應使用統一格式並列前2年記錄於學年末會員大會公佈。會員得依程序查核調閱任何記錄、帳冊、規章及校憲等文件
- 程序:得由會員以書面於5天前提出並載明閱覽項目及目的,向秘書調閱。如經駁回,得由理事會於受件10日以內以書面答覆駁回原因。
表決權:
- 1)會員之表決權分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四類。
- 2)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在本校各項會議中依合法程序行使。
- 3)校憲之修訂得經由會員表決;如修訂表決、償還、轉讓等規定。增減會員之類別、名額、資格要求等限定。增減既定理事名額等。
- 4)會員得依程序以委任代理方式行使表決權。
會議
(一) 會員大會:
- 於每學年末由校長召開,以討論校務行政有關事項,公佈財務報表,文件通告等,表決事項應於發大會通知時列入議程,並得由會員臨時提出動議,作成提案後交特別會議表決。
(二) 選舉年會:
- 於每學年末倒數第五週由校長召開,鼓勵全體會員參加,並徹底執行「合法程序」之選舉。由理事會指派1-3人負責監督或由會員要求指派人選監督全程如下:
- 1)通知需依30-90天內法定期限郵遞發出,並載明選舉日期、時間、地點,提名及提名截止等全部日程,以及競選名額資格及提名表,委任代理辦理登記及時限,選舉合法程序及各式表格如附。
- 2)經候選人同意;理事會驗証資格無誤後公告提名。
- 3)選務組全程公告提名現況。
- 4)選務於截止日,公開停止受理任何提名。
- 5)依法定兩週前,寄發樣本選票,載明全部候選人姓名
- 6)委任代理需一週前,本人填寫表格交秘書存証。
- 7)高票者當選,如有同票則以抽籤決定。
- 8)選舉結果當日公佈,於45天後正式生效。
(三) 特別會議:
- 可由1)理事會2)理事長3)校長4) 5%或以上之會員5)二位以上理事,隨時以書面提議召開。
- 書面提議需經由1)理事會2)校長3)任何一副校長/秘書受理。
- 理事會應於35-90天內訂定會議時間,並於受理日20天內,由受理人發出會議通知給全體會員,否則申請人得自行召開會議。
- 1)會議通知應載明時間、地點及討論事項,內容、建議等相關資料,會中不得表決任何通知中未記載之事項。
- 2)當出席人擁有全校過半數之選票,始構成合法會議。
- 3)提案經出席票數之過半數表決通過,始為生效。
- 4)經合法程序通知後,未出席之會員視同棄權(無委任代理投票)。
(四) 書面決議,凡無會議舉行,但經全體會員簽屬同意之提案視同生效。
損失補償
任何契約簽訂需經理事會表決後,以學校印鑑簽認,視為生效。
任何會員以行政人員、理事、社團或組織身份以致損害學校或引致學校之任何損傷,全部責任得依法律判定之懲處議定。
緊急臨時措施
選 舉
- 校長--對內對外代表學校,負責召開各項會議。為本校行政總負責人。
- 教務副校長--負責註冊、訓導、教學及學分組。代理校長人。
- 校務融校長兼秘書--負責總務、課外活動、體育及公關組各項記錄保存。
- 財務--編列報表、公佈、監督預算。
- 理事--義務從事監察校規、校憲之執行審察財務報表及收支預算等協調糾紛、研審草案聘遣所有聘雇人員契約簽訂、印鑒保管之作業等。
資格:
- 本校會員,瞭解並尊重學校之制度及利益者。
- 理事候選人需有行政人員之經歷。
- 連選連任不得超過2年,校長、行政人員之理事席得因特殊狀況,連任不得超過4年。
提名程序:
- 填寫提名表,需經候選人被提名人簽名同意驗証資格提名生效,理事會任命1-3名監選員驗証候選人資格、監督選務註冊組每週公佈提名現況提名截止印發選票。
免職:
- 凡有詐欺行為損害學校利益者,或經法院判定有任何違法行為者,由理事會表決或由會員依特別會議程序提出罷免案,表決通過,或自動辭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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